初級財政稅收輔導:兼營非應稅勞務的規定
兼營非應稅勞務:納稅人的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當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舉例3】某建筑裝飾材料商店,一方面批發、零售貨物,另一方面有又對外承攬屬于應納營業稅的安裝、裝飾業務。
【總結】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區別
1. 出現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貨物和非應稅勞務只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也就是說,非應稅勞務是為了直接銷售一批貨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它與一般既從事這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另一個稅的應稅項目,二者之間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是完全不同的。
2. 歸納起來看:
混合銷售——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二者有從屬關系。依納稅人經營主業,只征一種稅 。
兼營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二者無直接從屬關系,征稅稅種依納稅人核算水平,能分別核算的,分別征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并征增值稅。
【例題3】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是( )。
A.家具城銷售家具并實行有償送貨上門服務
B.電信部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有償提供電信服務
C.裝潢公司為客戶裝飾房屋并提供裝飾用輔助材料的行為
D.飯店提供餐飲服務并提供酒水
答案:A
解析:這道題的難度比較大。按照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所謂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選項D所涉及的飯店屬于服務業。在服務業稅目中,所列舉的經營行為,多數屬于混合銷售。如飲食行業,在提供飲食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香煙等貨物,就應按飲食業征收營業稅。另外一種經營形式是飲食業自制食品,既可對內又可對外銷售貨物的兼營情況。如某飯店在大門口設一獨立核算的柜臺,既對店內的顧客提供自制食品,又對外銷售,這種情況屬于兼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