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合同擔保的概念
合同擔保方式可以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二)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但有以下情況,不得作為保證人:(1)除非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以外,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3.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4.保證方式
| 保證方式 | 解釋 |
| 一般保證 | 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
| 連帶責任保證 |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
|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