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水路運輸輔導:提單的正面內容及其證據效力
提單包括正面內容和背面條款兩大部分。正面內容又包括必要記載事項和一般記載事項等丙類與貨物運輸有關的事項。
(一)必要記載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提單上必須記載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有關事項。這些事項是:①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②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③船舶名稱;④托運人的名稱⑤收貨人的名稱;⑥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⑦卸貨港;⑧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受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⑨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⑩運費的支付,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
(二)一般記載事項
這是因運輸業務的需要而記載于提單正面的內容。一般可能是航次號、船長姓名、通知人。運費支付時間和地點及提單編號等。其中比較典型的是“通知人”這一事項。所謂通知人是指貨物運抵卸貨港口,接受到貨通知的法人或個人。一般情況下,提單正面都載有通知人一欄,承運人簽發提單時,特別是簽發可轉讓的提單時,都要求托運人提供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以便貨物運抵卸貨港后,可及時發出到貨通知,要求收貨人盡快提貨。盡管提單中都列有這一事項,但是,承運人對于通知人是否收到到貨通知并不承擔責任。
除了上述可能成為一般記載事項的內容外,承運人通常還將表明承運人對托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或內裝件數等不承擔責任的所謂“不知條款”,用印章或書寫方式記載于提單正面。其實,這樣的記載事項也應屬于一般記載事項,因為這樣的記載,其法律效力究竟怎樣,是值得懷疑的。
四、提單的背面條款
海牙規則規定,運輸合同中的任何條款、約定或協議,凡是解除承運人或船舶對因疏忽、過失或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因而引起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責任的,或在本公約規定以外減輕這種責任,都應作廢和無效。我國的《海商法》對此也做了類似的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條款,違反本章規定的失效!边@種適用強制性的規定,對提單條款的規范化起著重要作用。
一般地說,提單的背面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首要條款
海牙規則第十條規定,本規則適用于在任何締約國簽發的提單。很明顯,海牙規則規定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為了擴大海牙規則的適用范圍,使非締約國的承運人或在非締約國簽發的提單也能適用海牙規則,承運人常在提單中列人首要條款。這種在提單條款中列人首要條款,擴大海牙規則或其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法規適用范圍的做法,幾乎已成為航運習慣,而且也得到普遍的承認。
首要條款是承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印刷于提單條款卜端,用以說明本提單適用法規的條款。因為這一條款是承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確定的,所以,雖然提單的簽發地或承運人所在國并非海牙規則締約國,也可以使海牙規則適用于本公司的提單。比如中遠提單條款第三條關于承運****利、義務的規定,就具有首要條款的性質。
另外,首要條款還具有簡化提單條款內容的作用。由于首要條款已表明了本提單適用的法規,而所適用的法規中,對于有關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和豁免等都已作了明確的規定,只要列明首要條款,提單條款中就不必再逐一羅列。比如過去使用的中遠提單,因為沒有列人具有首要條款性質的條款,關于承運人豁免的條款內容就須逐項羅列,而現行中遠提單,因為有了第三條條款的規定,就把有關豁免的條款內容全部取消了,因為這些內容已明確的列人海牙規則之中。
(二)定義條款
定義條款是提單中或有關提單的法規中,對于與提單有關的用語和范圍作出明確規定,以判定某一提單是否可適用該法規的條款。
各個船公司的提單中一般都訂有定義條款,對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的“貨方”的含義和范圍作出規定。比如中遠提單條款第一條的定義條款就將“貨方”定義為包括托運人、受貨人、發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由于海牙規則的定義條款只對“承運人”、“運輸合同”、“貨物”、“船舶”和“貨物運輸”等與提單有關的用語的含義和范圍做了規定,并未對作為合同當事人另一方的托運人所應包括的范圍作出界定,這樣就為貿易運輸造成不少困難。雖然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托運人是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如果僅將托運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另一方,就會與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發生矛盾。從國際貿易的實際考慮,不論是以FOB或CIF價格條件成交,風險、責任和費用的轉移都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出口貨物裝船后,如果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都應由買方,即收貨人等向承運人提出索賠?墒,如果僅以承運人和托運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雙方,而不包括其他第三方,作為收貨人的買方當然也就無權根據運輸合同向承運人索賠。為了解決這一具體問題,根據英國1855年提單法關于提單經過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或收貨人后,被背書人或收貨人就可取代作為背書人的托運人的法律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的規定,各船公司都在提單中將海牙規則定義條款中所沒有規定的“貨方”列為定義條款,以明確除托運人外,發貨人、收貨人、受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都是合伺當事人的_方,和托運人一樣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三)承運人責任條款
關于承運人的責任,海牙規則規定:“開航以前和開航當時,承運人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配備船員、裝備船舶、配備供應品,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海牙規則接著又規定:“承運人應當適當和謹慎地裝載、處理、積載、運送、保管和照料、卸載所運貨物”。我國的《海商法》對此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海牙規則和我國的《海商法》為承運人規定的責任,都是承運人最低限度應承擔的責任。這種最低限度的責任就是保證船舶適航和保管貨物的責任。關于船舶是否適航的判定,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常因貨種、船舶特點、航區、航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就適航的內容而言,至少應在:①使船舶強度、結構能適應預定航次的航程中可以預見的海上一般危險;②適當地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供應船舶,使船舶具有完成預定航次的航海能力;③使船舶適貨等三個方面能滿足預定合同航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