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民航運輸輔導:客票簽轉
旅客或航空公司要求改變客票的乘機聯上指定的承運人所需辦理的手續,稱為客票簽轉。
客票的乘機聯上所指定的承運人是不允許任意簽轉的,只能在約定的條件下或經同意簽轉后才能變換原指定承運人。因此,在轉運旅客或換開客票時,如欲變更乘機聯上指定的承運人,除在約定的條件下外,必須取得簽轉許可。任意變換乘機聯上的指定承運人,很可能在乘運后航空公司之間票證結算會產生麻煩,因為出票承運人可不予以承認而拒付票款。
1.下列承運人在不需辦理簽轉的情況下,有權使用該客票進行運輸或將客票換開、簽轉給其他承運人。
(1)出票承運人(ISSUING CARRIER):填開客票,并在“出票日期和地點”欄內蓋本公司業務用章的航空公司,稱為出票承運人。
A.一家航空公司使用本航空公司和另一家航空公司的客票,并在該客票的“出票日期和地點”欄內蓋有本公司業務用章的航空公司,應被認為是出票承運人。
B.根據預付票款通知(PTA)填開的客票,發售預付款付款通知(PTA)的航空公司被認為是出票承運人。
(2)第一續程承運人(FIRST ONWARD CARRIER):在未使用的乘機聯上列明的航程中,自航程開始改變承運人的地點起,第一續程航段指定的承運人稱為第一續程承運人。
A.在續后航程中有任何一個或幾個航段的承運人是出票承運人時,必須取得出票承運人同意后才能簽轉。
B.未使用的乘機聯,在航程開始時變更承運人的地點起的第一續程航段,沒有指定續程承運人,則任何航空公司都可以改變承運人,但應遵守上述A的規定。
(3)原出票承運人(ORIGINAL ISSUING CARRIER):在客票的“原出票承運人”欄內列明的航空公司,稱為原出票承運人。
(4)航空公司之間互相填開的客票在合作經營航線上使用的合作方承運人。
(5)互免簽轉的航空公司之間承運的另一方承運人。
2.簽轉限制條件
簽轉時,應按乘機聯的“簽轉”欄或“票價計算”上列明的限制條件辦理。如乘機聯上填寫“不得簽轉”或“某某承運人承運有效”,則在任何情況下(除出票承運人外)不可簽轉給其他承運人;如乘機聯上填寫“出票承運人有權簽轉”,則簽轉時必須經出票承運人同意,其他承運人均不可簽轉。
(三)旅客非自愿變更
1.由于承運人下列原因之一的,按非自愿變更處理
(1)取消旅客已訂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約定的經停地點中含有旅客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
(3)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班期時刻飛行
(4)造成旅客已訂妥座位的航班銜接錯失;
(5)更換了旅客的艙位等級;
(6)未能提供事先已訂妥的座位。
2.因航班不正常對旅客的旅行安排
承運人應充分考慮旅客的合理要求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安排旅客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承運人的后續航班;
(2)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后,辦理客票簽轉手續;
(3)改變原客票列明的航程,承運人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將旅客運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
地點,票款、逾重行李費和其他服務費用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四)旅客自愿變更
旅客自愿變更艙位等級。
承運人及其授權代理人應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時間允許的條件下予以辦理,票款的差額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