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財政稅收輔導:房產稅的減免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注意:這些單位非自用的房產,例如出租或作營業用的,因為已有收入來源和納稅能力,所以應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四)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注意: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等非自用的房產,不屬于免稅房產,應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2.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3.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房產稅;
4.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5.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6.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7.地下人防設施的房屋;
8.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
9.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房產稅。
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
10.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