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依法監理的責任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這個規定與《建筑法》也是相同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四、確認質量的責任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政府監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主要方式是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主要內容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主要手段是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具有權威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任何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這種監督管理。
第二,具有綜合性,這種監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個階段或某一個方面,而是貫穿于工程建設全過程,并適用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