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知識點:原始憑證
一、原始憑證的概念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
二、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原始憑證一般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也稱為原始憑證要素):
1.原始憑證的名稱(如,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
2.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
3.接受原始憑證單位名稱(開頭的客戶名稱)——記賬憑證無;
4.經濟業務內容(含數量、單價、金額等);
5.填制單位簽章(紅章,代表開據單位)——記賬憑證無;
6.有關人員簽章;
7.憑證附件。
三、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1)記錄要真實。
(2)內容要完整。
(3)手續要完備。單位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其他指定人員簽名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從外部取得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
(4)書寫要清楚、規范。
1)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且填寫規范,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
2)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3)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
4)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
5)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人民幣”字樣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四、原始憑證的審核內容
在會計核算工作中,原始憑證只有經過審核無誤后,才能作為填制記賬憑證和記賬的依據。
(一)審核的主要內容
1.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真實性的審核包括:憑證日期是否真實、業務內容是否真實、數據是否真實等內容的審查。對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單位公章和填制人員簽章;對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此外,對通用原始憑證,還應審核憑證本身的真實性
2.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審核原始憑證所記錄經濟業務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是否符合規定的審核權限,是否履行了規定的憑證傳遞和審核程序,是否有貪污腐化等行為。
3.原始憑證的合理性
審核原始憑證所記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是否符合有關的計劃和預算等。
4.原始憑證的完整性
審核原始憑證各項基本要素是否齊全,是否有漏項情況,日期是否完整,數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關人員簽章是否齊全,憑證聯次是否正確等。
5.原始憑證的正確性
審核原始憑證各項金額的計算及填寫是否正確。
6.原始憑證的及時性
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對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入賬;(沒錯)
(2.)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后,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3.)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