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力資源輔導:組織設計
一、組織設計概述
基本內容
組織結構設計
(1)新建企業:全新設計
(2)現有企業:組織結構的變革
管理制度和方法設計
分類(從形式上):
(1)靜態設計(古典的組織設計理論:只對組織結構進行的設計)
(2)動態設計(現代的組織設計理論):對組織結構和運行制度進行的設計
組織結構設計
含義
(1)本質:企業員工的分工協作關系
(2)目的:為了實現組織的目標
(3)內涵:企業員工在職、權、責三方面的結構體系
主要內容
(1)職能結構:完成企業目標所需的各項業務工作,及其比例、關系
(2)層次結構(縱向結構):各管理層次的構成
(3)部門結構(橫向結構):各管理部門的構成
(4)職權結構:各管理層次、部門在權利和責任方面的分工和相互關系
要素
(1)復雜性:任務分工的層次、細致程度
(2)規范性:使用規則和標準處理方式以規范工作行為的程度
(3)集權度:決策權的集中程度
設計參數
特征因素
管理層次和管理幅度、專業化程度、地區分布、分工形式、關鍵職能、集權程度、規范化、制度化程度、職業化程度、人員結構
權變因素
企業環境、企業戰略、企業技術、人員素質、企業規模、企業生命周期
(1)確定組織設計的基本方針和原則
(2)進行職能分析和職能設計:組織設計過程的首要工作
(3)設計組織結構的框架:組織設計的主體工作
(4)聯系方式的設計:保證整個組織結構協調一致、有效運作的關鍵
(5)管理規范的設計:組織結構的細化,起到鞏固和穩定組織結構的作用
(6)人員配備和培訓體系的設計
(7)各類運作制度的設計:其目的是確保組織結構的正常運行
(8)反饋和修正
二、組織設計的類型
決定因素(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首先使用)
(1)權力等級:權力集中程度較高,對權力等級較為側重。
(2)分工:分工較為精細。
(3)規章:正式的書面規定。規章的增加可以使組織更加規范化,但是過多的規章會限制個體的自主判斷權。
(4)程序規范:員工執行任務及處理問題時必須遵循的預定的步驟程序。行政層級式組織往往比較強調規章和程序規范。
(5)非個人因素:對待組織成員及組織以外人員時,在某些范圍內不應考慮的個人屬性。
(6)技術能力:決定工作地位的主要因素是技術能力和績效,而不是其他非個人因素。
適用范圍:在復雜/靜態環境中最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