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對于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建設單位是否需要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上面的三種情形違反了《建筑法》關于發承包的規定,依據《合同法》第52條,屬于無效的合同。對該合同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十八、如果超越資質承攬工程而竣工前取得了相應資質,是否按無效合同處理?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十九、聯合共同承包的各方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1.內部責任
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單位投標之前必須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2.外部責任
《建筑法》第27條同時規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十、什么是轉包?
轉包指的是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這里的違法所得,依照相關司法解釋,應理解為“扣除成本后的獲利部分”。
二十一、如何理解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既可以依合同約定產生,也可以依法律規定產生。建設單位雖然和分包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但是當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時,建設單位既可以根據總承包合同向總承包單位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分包單位不得拒絕?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恢g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或者各自過錯大小確定;一方向建設單位承擔的責任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二十二、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實行監理。下列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二十三、工程監理業務是否可以分包?
依據《建筑法》,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這里的“不得轉讓”,既包括“不得轉包”,也包括“不得分包”。也就是說,工程監理業務是不可以分包的。這一點與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