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1·多選題】(2004年)在2003年《新巴塞爾協議》中,被稱為“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的是( )。
A.治理結構
B.最低資本要求
C.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D.內部評級模型
E.市場約束
『正確答案』BCE
【例題2·多選題】(2008年)根據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監管當局的主要職責應包括( )。
A.提供充分的安全網
B.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
C.培育銀行內部信用評估系統
D.有效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
E.加快制度化進程
『正確答案』BCE
(四)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2011年新增)
巴塞爾協議Ⅲ體現了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的監管新思維,按照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并重、資本數量和質量同步提高、資本充足率與杠桿率并行,長期影響與短期效應統籌兼顧的總體要求,確立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標桿。
| 1.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 | 資本監管是本輪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巴塞爾委員會確定了3個最低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標準: (1)普通股充足率:4.5% (2)一級資本充足率:6% (3)總資本充足率:8% 兩個超額資本要求(1)要求銀行建立留存超額資本,由普通股構成,最低要求為2.5% (2)建立與信貸過快增長掛鉤的反周期超額資本,最低要求為0~2.5% 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情況下,商業銀行的普通股、一級資本和總資本充足率應分別達到7%、8.5%和10.5% |
| 2.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 | 自2011年初按照3%的標準(一級資本/總資產)開始監管杠桿率的變化,2013年初開始進入過渡期,2018年正式納入第一支柱框架 |
| 3.建立流動性風險量化監管標準 | 為增強單家銀行以及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引入兩個流動性風險監管的量化指標:(1)流動性覆蓋率;(2)凈穩定融資比率 |
| 4.確定新監管標準的實施過渡期 | 為期8年(2011~2018)的過渡期安排 |
(五)巴塞爾協議在我國的實施(熟悉)
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我國已對過去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將新協議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包括在內。2011年我國開始借鑒巴塞爾協議Ⅲ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