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財政稅收輔導資料: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一、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熟悉)
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掌握)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3.房屋買賣
下列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1)以房屋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2)以房產作為投資或作股權轉讓——由產權承受方按投資房產價值或房產買價繳納契稅
以自有房屋作股權投入本人經營企業,免納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4.房屋贈與——受贈人按規定繳納契稅。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應照章繳納契稅
5.房屋交換
房屋產權交換,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免納契稅,辦理免征契稅手續。其價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6.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P45-146)
7.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1)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3)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