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訴訟與仲裁法律行政訴訟的管轄
(1)定義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定。
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分類
① 級別管轄
《行政訴訟法》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包括: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
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等。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② 地域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