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訴訟與仲裁法律不公開審理原則
仲裁不公開進行,即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不公開審理的目的: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當事人協議仲裁公開進行的,可以公開進行。
、 開庭審理前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經書面通知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經書面通知后,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 證據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的,可以自行收集。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相互質證。
、 辯論和裁決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仲裁裁決應當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⑥ 調解與仲裁相結合,是我國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如果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或者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法院對仲裁的協助與監督
(1)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協助
法院對仲裁的協助,主要表現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方面。
① 仲裁財產保全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仲裁機構在受理當事人仲裁申請后,對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為保證將來仲裁裁決得以實現,而由法院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措施的制度。
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 仲裁證據保全
仲裁證據保全是指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前,對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當事人申請,由法院所采取的對證據加以保護的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③ 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我國《仲裁法》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 2 年,此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 1 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 1 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