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水路運輸輔導:我國國際航運政策
一、《國際海運條例》的制定目的(重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適用于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包括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等業務。
《國際海運條例》是與我國《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規,是在總結我國國際海運市場管理實踐的基礎上,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原則制定的,適應我國航運市場發展的需要,同時參照和借鑒了國際航運慣例和外國的航運立法實踐,符合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后海運業改革開放的要求。因此,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建立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國際海運市場體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對我國國際海運市場管理走向規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義。
經典例題:《國際海運條例》是與我國( )配套的行政法規。
A. 海商法 B.航運法 C. 港口法 D. 水運法
【答案】A
【答案解析】《國際海運條例》是與我國《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規。
二、《國際海運條例》的特點(了解)
1.政府職能法定化
條例明確規定了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際海運市場的監管職責,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要求,有利于推進交通主管部門的政府職能轉變,是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依據。條例規范市場準人程序,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或降低不必要的市場準人限制,有利于建立廉潔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海運業行政管理體制。
2.市場準入制度化
在市場準人方面,條例規定除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實行許可證制度外,無船承運、國際班輪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和國際船舶管理等業務均實行登記制。條例對上述業務的許可、登記程序、準人條件和審核時間作了明確的規定,并明確規定了行政責任追究制,體現權責統一的原則,使政府事務規范化、法制化,提高透明度,便于社會公眾對政府事務的監督。
3.市場競爭規范化
條例規定海運業務經營人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4.WTO承諾法律化
條例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經營國際海運業的準人政策,對規范外國航商的市場準人和投資經營行為,依法保護民族航運產業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所有有關海運服務的對外承諾都在條例中得到體現,以法律條文的形式予以載明,體現了世界貿易組織公開、透明的原則,外國航商的在華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條例在許多方面借鑒了外國的有效管理實踐,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通行規則。我國將遵循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嚴格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行政,為中外航商提供更為公平的市場經營環境。
三、《國際海運條例》的主要管理制度(重點)
(一)國際班輪運輸業務
班輪運輸經營人在海運活動中處于公共承運人的地位,對社會公眾,特別是托運人的利益有較大的影響。因此《國際海運條例》對班輪運輸活動有較嚴格和詳細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中國的國際班輪運輸管理制度作重大調整,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班輪運輸經營人應依法向交通部申請登記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
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應當自取得資格之日起180日內開航;因不可抗力并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開航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自期滿之日起喪失。
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后,班輪公司開辟新航線、更換營運船舶、改變班期和掛港順序,不再需要事先取得交通部的批準,但須事前15無通過交通部指定的媒體(報紙、刊物、網站)向公眾公告,并在事后15天向交通部備案。
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方式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的,各經營人應分別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葷資格。未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不得對外公布班期、接受訂艙。
(二)無船承運業務
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無船承運人往往在較為簡單的條件下(當然也有許多是經濟實力雄厚、具有良好信用的),即可開展業務,承擔責任載體較為脆弱,隱蔽性強,容易誘發不良經營行為。因此,建立無船承運提單登記和保證金制度是必要的,可以提升無船承運人的承擔責任能力,體現公共承運人權利和責任的平衡。
1、無船承運人的基本特征
根據《國際海運條例》對無船承運業務的定義,無船承運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法律地位:是承運人,而不是代理人;
②運輸單證:簽發本公司的提單;
③報酬:收取運費,而不是代理傭金;
④運輸工具:不擁有或經營船舶;國際船舶運輸公司是實際承運人;
⑤法律責任:承擔承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