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民航運輸輔導:客票變更
客票變更是指旅客購妥定期客票后,要求改變航班、日期和艙位等級。客票變更分自愿變更和非自愿變更兩種。自愿變更是由于旅客原因要求變更;非自愿變更是由于承運人原因而需要變更。
(一)一般規定
1.要求變更的客票必須在客票有效期內。
2.要求變更的客票不得違反票價限制條件。
3.變更航程和乘機人均按退票處理,重新購票。
4.自愿變更艙位等級按非自愿退票處理,重新開票,票價差額多退少補。非自愿變更艙位等級按下列規定辦理:
(1)非自愿提高座位等級,不需重新購票,票價差額不補;
(2)非自愿降低座位等級,應重新開票,票價差額退還旅客。
5.變更承運人按客票簽轉有關規定辦理。
6.客票變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按原客票出票日期或開始旅行日期計算。
(二)客票簽轉
旅客或航空公司要求改變客票的乘機聯上指定的承運人所需辦理的手續,稱為客票簽轉。
客票的乘機聯上所指定的承運人是不允許任意簽轉的,只能在約定的條件下或經同意簽轉后才能變換原指定承運人。因此,在轉運旅客或換開客票時,如欲變更乘機聯上指定的承運人,除在約定的條件下外,必須取得簽轉許可。任意變換乘機聯上的指定承運人,很可能在乘運后航空公司之間票證結算會產生麻煩,因為出票承運人可不予以承認而拒付票款。
1.下列承運人在不需辦理簽轉的情況下,有權使用該客票進行運輸或將客票換開、簽轉給其他承運人。
(1)出票承運人(ISSUING CARRIER):填開客票,并在“出票日期和地點”欄內蓋本公司業務用章的航空公司,稱為出票承運人。
A.一家航空公司使用本航空公司和另一家航空公司的客票,并在該客票的“出票日期和地點”欄內蓋有本公司業務用章的航空公司,應被認為是出票承運人。
B.根據預付票款通知(PTA)填開的客票,發售預付款付款通知(PTA)的航空公司被認為是出票承運人。
(2)第一續程承運人(FIRST ONWARD CARRIER):在未使用的乘機聯上列明的航程中,自航程開始改變承運人的地點起,第一續程航段指定的承運人稱為第一續程承運人。
A.在續后航程中有任何一個或幾個航段的承運人是出票承運人時,必須取得出票承運人同意后才能簽轉。
B.未使用的乘機聯,在航程開始時變更承運人的地點起的第一續程航段,沒有指定續程承運人,則任何航空公司都可以改變承運人,但應遵守上述A的規定。
(3)原出票承運人(ORIGINAL ISSUING CARRIER):在客票的“原出票承運人”欄內列明的航空公司,稱為原出票承運人。
(4)航空公司之間互相填開的客票在合作經營航線上使用的合作方承運人。
(5)互免簽轉的航空公司之間承運的另一方承運人。
2.簽轉限制條件
簽轉時,應按乘機聯的“簽轉”欄或“票價計算”上列明的限制條件辦理。如乘機聯上填寫“不得簽轉”或“某某承運人承運有效”,則在任何情況下(除出票承運人外)不可簽轉給其他承運人;如乘機聯上填寫“出票承運人有權簽轉”,則簽轉時必須經出票承運人同意,其他承運人均不可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