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民航運輸輔導:航空客運價的制定
國內航空運價以政府指導價為主,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由核定航線具體票價的直接管理改為對航空運輸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的間接管理。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票價以現行航空運輸企業在境內銷售執行的各航線公布票價為基準價(平均每客公里0.75元)。對方案執行過程中發現不合理的個別航線基準價,由民航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適當調整。短途航線,已經與其他替代運輸方式形成競爭的,實行市場調節價,不規定票價浮動幅度。票價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基準價的25%;航空運輸企業獨家經營的航線票價下浮幅度不限,除上述實行市場調節價和票價下浮幅度不限的航線外,其他國內航線票價下浮幅度最大不得超過基準價的45%;少數航線因特殊情況需要突破票價統一浮動下限的,由有關航空運輸企業報民航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執行。航空運輸企業在政府規定的幅度內,自行制定具體票價種類、水平、適用條件,提前30天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報民航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備案,并對外公布后執行。
國內客運價根據旅客的旅行日期、旅行路線和座位等級的要求按下列原則使用和計算。
(1)票價應根據旅客的航程、座位等級,按開始旅行之日的適用運價計算;
(2)客票價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價格,不包括機場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費用,也不包括機場建設管理費、燃油附加費以及旅客使用的任何付費服務及設施所需的費用;
(3)航空公司公布的票價適用于直達航班運輸。
(4) 有效運價是指客票第一乘機聯上旅客開始乘機之日適用的運價, 客票出售后,如運價調整,票款不作變動。
(5) 病殘旅客要求在客艙躺臥或使用擔架,應按照多占座位數或需拆除的座位數計算票價。
(6) 外交信使、銀行押運員因放置自理行李而多占座位,應按照實際占用座位數計算票價,但每一個座位裝載行李物品的重量不得超過 75 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