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保險專業輔導:保險人及投保人
一、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不要求存在過錯;訂立保險合同,對于格式合同,保險人應予以說明;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不做說明的,其后說明不產生說明的效果。
二、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1.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詢問告知;
2.如實告知義務的理論基礎:危險估計說;
3.告知義務人: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應當認為如實告知義務同樣適用于被保險人,但受益人不負有告知的義務;
4.告知的時間與范圍
投保人、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屬告知義務履行時間。
通知義務和告知義務。
范圍:詢問告知
5.如實告知的義務免除
6.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
主觀上投保人應有過錯,故意或者過失;
客觀上投保人有未如實告知的事實;
7.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故意、過失
區別:是否退還保費;
8.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三、 保證
1. 保證的概念分類
表現形式: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保證內容:承諾保證和確認保證
2.保證的起源與適用
源于18世紀英國海上保險制度
3.保證與告知的區別
主要有4點
四、 棄權和禁止反言
1.棄權
2. 禁止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