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保險專業輔導:普通財產保險的內容
一.普通財產保險的基本內容
(一)可保標的和不保標的
1.可保財產:
注意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屬于團體火災保險的可保財產;
(1)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含租賃)和室內裝修材料。
(2)機器及設備。
(3)工具、儀器及生產用具。
(4)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
(5)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或庫存商品、特種儲備商品。
(6)賬外及已攤銷的財產。
2.特約可保財產
a)市場變化大、保險金額難以確定的財產;
b)價值高、風險特別大的財產;
c)風險大,需要提高費率的財產;
3.不保財產請重點記憶:
a.土地、礦藏、森林、水產資源等;
b.貨幣、有價證券、票證、文件、賬冊、技術資料、圖表等難以鑒定其價值的財產;
c.違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財產,以及正處于緊急狀態的財產。
d.未經收割的農作物及家禽、家畜和其他家養動物。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1.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
a.按賬面原值投保
b.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
c.按投保時實際價值協議投保;
2.流動資產的保險金額(注意物化流動資產的界定)
a.被保險人物化流動資產最近12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
b.被保險人物化流動資產最近賬面余額投保;
(三)保險費率的厘定
1.工業險費率;
2.倉儲險費率;
3.普通險費率;
(四)保險責任范圍的確定(五大類)
(1)列明的自然災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
(3)特別損失承擔的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5)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