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程序
當事人一方依照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權賠償損失)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導致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
《合同法》第91條規定,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
1)合同因履行而終止;2)合同因抵銷而終止;3)合同因提存而終止;4)合同因免除而終止;5)合同因混同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