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二)調解協議書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調解協議的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生支付令。
三、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
1、主體不同 組成人員是單數,是帶有司法性質的行政執行機關,它不是一般的民間組織,也區別于司法結構、群眾自治性組織和行政機構。
2、解決對象不同 解決勞動爭議;
3、管轄不同 實行的是法定管轄;
4、與訴訟關系不同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
1、一次裁決原則(實行一裁級一次裁決制度,一次裁決即為終局裁決,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得向上一級促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要求重新處理。)
2、合議原則 (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強制的原則 (只要一方申請,仲裁委員會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對爭議調解不成的,無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決權;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依法成立,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它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的;(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3)具有法律知只、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4)律師執業滿3年的勞動仲爭議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由當事人各選一名,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