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輔導:工程建設規(guī)定
《水土保持法》規(guī)定,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全面規(guī)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貫徹落實這個方針,就必須堅持“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原則。
根據上述基本要求,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在水土保持規(guī)劃中,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qū)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qū)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qū)。
根據“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的指導方針,《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和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yōu)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是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需要注意,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根據“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指導方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在干旱缺水地區(qū)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防止風力侵蝕措施主要有輪封輪牧、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防止水力侵蝕措施主要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保護性耕作包括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等。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jiān)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jiān)測,并將監(jiān)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