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民事訴訟法
理解民事訴訟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3人以上單數);2)回避制度;3)公開審理制度;4)兩審終審制度(適用特別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3031掌握訴訟管轄與回避制度
一、訴訟管轄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注解: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實際上是以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的隸屬關系和關聯關系來確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這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和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三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在發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圍內,通過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三)移送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愛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安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
(四)管轄權異議(有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辨狀期間提出)
二、回避制度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1、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3032掌握訴訟參加人的規定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 還包括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