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生效的調解書;
2、仲裁機構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生效的仲裁調解書;
3、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
三、執行案件的管轄
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四、執行的程序
(一)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二)執行提交執行的案件有三類:判決、裁定具有交付贍養費、撫養費、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大利益。
(三)再申請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五、執行中的特殊問題
(一)委托執行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也可以直接當地執行。直接到當地執行的,負責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二)執行異議
1、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對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涉外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對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三)執行和解執行員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原失效的法律文書。
六、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執行措施主要包括:
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強制被執行人和有關單位、公民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產或票證;
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需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依申請執行人申請,通知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注意新兩條內容。
七、執行中止和終結
1)中止執行的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