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庭辯論順序:原告及其訴這訟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辨――相互辨論。法庭辨論結論后,由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得各方面的最后意見。判決前調解,未達成,應當及時判決。
4、合議庭議和宣判評議是秘密進行的,制作判決書,宣告判決公開進行。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
第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序即告終結。
(一)上訴提起和受理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ǘ┥显V的審理
。ㄈ⿲ι显V案件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四)二審裁判的法律效力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發生如下效力:
1、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2、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3、對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具有強制性執行的效力對于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
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三、審判監督程序
。ㄒ唬⿲徟斜O督程序的概念:即再審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ǘ⿲徟斜O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注意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外提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3、人民檢察院抗訴(同級不能抗訴,吸上級)
3035熟悉執行程序
一、執行的概念
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并列的獨立程序。
執行程序,是指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具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其給付義務的行為。
具備的條件:1)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根據;2)執行根據必須具備給付內容;3)執行必須以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為前提。
二、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