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訴訟代理人
1、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托,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人。訴訟代理人通常也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指定訴訟代理人。
在工程建設領域,最常見的是委托訴訟代理人。
2、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與單方授權而產生的。
4、針對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還特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5、委托代理權可以因訴訟終結、當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辭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國而消滅。
3033掌握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制度。
一、財產保全
。ㄒ唬┴敭a保全的概念
所謂財產保全,是指當可能因發生有關財產被一方當事人轉移、隱匿、毀損等情形,導致法院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進而另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對有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訴訟法律制度。
。ǘ┴敭a保全的種類(即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1、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夠執行,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發生前,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未在該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訴前財產保全。
。ㄈ┴敭a保全的對象及范圍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ㄋ模┴敭a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執行
所謂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做出終審判決以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訴訟法律制度。
。ㄒ唬┫扔鑸绦械倪m用范圍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