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能源項目、交通運輸項目、水利項目、污水項目、生態項目)
2.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并沒有規定限額)
三、監理的依據、內容和權限
(一)工程監理的依據
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
1.法律、法規
2.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各參建單位都必須執行的標準,推薦性標準,應當與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3.設計文件
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二)工程監理的內容
"三控制、三管理、一協調"(進度、質量、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事、溝通協調。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三)工程監理人員的權限
(1)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2)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四、監理任務的承接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