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輔導:工程項目質量的政府監督
我國《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門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行使監督職能,其目的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建設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環境質量。
明確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劃分,明確政府質量監督的職能和權限,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能主要有: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監督工程質量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監督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的監督檢查;
2)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
3)對施工技術資料、監理資料以及檢測報告等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的監督檢查;
4)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
5)對混凝土預制構件及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檢查;
6)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7)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8)隨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
9)其他內容。
政府對項目質量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理質量監督申報;開工前的質量監督;施工期間的質量監督,包括:常規檢查;主要部位驗收監督;質量問題查處;竣工階段的質量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