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知識輔導:代理制度責任承擔
(一)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ǘo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ㄋ模┐硎马椷`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五)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點解析:
連帶責任這個概念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歷次考試中,這個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詳細解釋,這里暫不單獨解釋。但是,對于本書中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任何規定都不能忽視,此處也是這樣。
這里連續出現了四次連帶責任。是本書中連帶責任這個詞出現概率最多的章節。我們需要對各種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認真把握。
掌握財產權基本制度
債的發生根據
1.合同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重點解析:
1、不當得利,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通俗一點講,就是“損人利己”。
2、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錢,這就屬于不當得利。因為,這筆錢的獲得沒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據,同時獲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錢的基礎之上的。此時,如果失主找到了這個人,則這個人就有一個債,那就是要將這100元歸還給失主。
不當得利的內容需要相對重點關注。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