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
承包商可以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因為合同中未明確規定一定要用工地現場攪拌的混凝土,因此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規定的質址標準就可以使用,不必經業主批準。因為按照慣例,實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負責。他在不影響或為了更好地保證合同總目標的前提下,可以選擇更為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業主不得隨意干預。在這個前提下,業主拒絕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個變更指令,對此可以進行工期而費用索賠。但該索賠必須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提出。當然,承包商不能因為用商品混凝土而要求業主補償任何費用。
問題3:
本事件的焦點是隱蔽工程隱蔽后,發包方事后檢查的費用由哪方承擔的問題。按《合同法》規定,承包方在隱蔽工程竣工后,應該通知發包方檢查,發包方未及時檢查,承包方可以停工。在本事件中;對業主不履行檢查義務的行為,承包商有權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業主承擔。但承包商未這樣做, 反而自行檢查,并出具檢查記錄交與業主方后繼續進行施工。對此,雙方均有過錯。至于業主方的事后檢查費用,則應視檢查結果而定,如果檢查結果是地下室質量未達到標準,那么應這一后果是承包商所致,檢查費用應由承包商承擔;如果檢查質量符合標準,那么重復檢查的結果是業主方未履行義務所致,則檢查費用應由業主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