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輔導:工程監理的法律
從工程建設監理制度1988年在我國開始試點至今20多年里,建設部對工程監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協調”,監理的“三控”即投資、進度、質量管理的職能,也就是說工程監理對工程項目的管理應該實施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在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監理就應該參與,在工程的設計、施工階段更應體現監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僅將監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階段,操作中絕大多數監理單位僅是以“質量監理為主”。
另外,《招標投標法》也對監理的實施范圍有所界定,但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確有許多不規范的行為,甚至出現一些不正當的競爭。以上說明盡管我國已頒布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于監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確監理工作職能的法律文件還很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