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財政稅收輔導: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簿管理
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1. 賬簿的設置要求(掌握)
(1)一般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
(2)扣繳義務人自發生扣繳義務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為會計賬簿。
納稅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有關的明細賬等其他賬簿。
(3)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稅控裝置。
2. 賬簿的使用要求
賬簿、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銷毀。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造銷毀清冊,報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批準,然后在其監督下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