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財政稅收輔導:稅務登記證的發放及使用
1. 稅務登記證的發放
2. 稅務登記證的使用要求
(1)要亮證經營。稅務登記證正本,懸掛于生產經營場所明顯處。
(2)要遵守使用規定。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
(3)辦理涉稅事宜要持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4)要定期驗換。一年一驗證,三年一換證。
(5)遺失要聲明作廢。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四)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熟悉)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2000元,2000~10000元;
不辦理稅務登記——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毀損、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2000~10000,10000~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