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傾銷與反傾銷
1、傾銷含義:出口商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向進口國銷售產品,并因此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的行為。
【注】WTO規定,確定產品正常價值可依據的標準有:
(1)原產國標準:按照相同或類似產品在正常交易過程中出口國國內銷售的可比價格確定。
(2)第三國標準:按照相同或類似產品在正常交易過程中出口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確定。
(3)按照同類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銷售費、管理費、一般費用和利潤確定
2、傾銷的類型:
類型
含義
掠奪性傾銷
出口企業為在國外市場上達到排除競爭對手、獲取超額壟斷利潤的目的,在短期內以不合理的低價向該市場銷售產品,一旦競爭對手被排除,再重新提高產品銷售價格的行為
持續性傾銷
出口企業為長期占領市場,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而無限期的持續以低價向國外市場出口產品的行為。
隱蔽性傾銷
出口企業按國際市場的正常價格出售產品給進口商,但進口商則以傾銷性的低價在進口國市場上拋售,其虧損部分由出口企業予以補償。
偶然性傾銷
出口國國內存在大量剩余產品,為處理這些產品而以傾銷方式向國外市場拋售。
1、 傾銷的影響
具體影響
對進口國
1、傾銷擠占了進口國相同產品生產商的市場份額,會阻礙進口國相關產業的發展; 2、傾銷會向進口國市場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傳遞錯誤的價格信號,扭曲進口國市場秩序。 3、發達國家新興產業產品傾銷將抑制發展中國家新興產業的建立和發展。
對出口國
1、傾銷容易引發出口國國內相似產品生產廠商的過度價格競爭,擾亂出口國市場秩序 2、傾銷企業為彌補在出口傾銷中帶來的損失,通常會利用出口國市場需求彈性小的狀況來維持較高的壟斷價格,損害了出口國消費者的利益。
對第三國
在進口國市場上存在第三國同類產品競爭的情況下,傾銷也會導致進口國對第三國產品的需求下降,使第三國在進口國的市場份額減少。
2、 反傾銷:貿易救濟措施,是指進口國針對價格傾銷這種不公平的貿易行為而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等措施來抵消不利影響的行為。
【注1】反傾銷稅的稅額不得超過所裁定的傾銷幅度。
【注2】反傾銷稅的納稅人是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間接替進口商承擔反傾銷稅。
【注3】世界貿易組織規定,對出口國某一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①該產品存在著以低于正常價值水平進入另一國市場的事實。
②傾銷對某一成員國的相關產業造成重大損失。
③損害與低價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