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工商管理輔導:直接比較法
市場法中的直接比較法是指利用參照物的交易價格及參照物的某一基本特征直接與評估對象的同一基本特征進行比較而判斷評估對象價值的一類方法。它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具體評估方法(具體方法的名稱可能并不完全統一)。例如,現行市價法、功能價值類比法、價格指數法、成新率價格調整法、市價折扣法等。
(1)現行市價法。當評估對象本身具有現行市場價格或與評估對象基本相同的參照物具有現行市場價格的時候,可以直接利用評估對象或參照物在評估基準日的現行市場價格作為評估對象的評估價值。
(2)功能價值類比法(類比估價法)。功能價值類比法是以參照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考慮參照物與評估對象之間的功能差異進行調整來估算評估對象價值的方法。
(3)價格指數調整法(物價指數法)。價格指數調整法是以參照物成交價格為基礎,考慮參照物的成交時間與評估對象的評估基準日之間的時間間隔對資產價值的影響,利用價格指數調整估算評估對象價值的方法。
(4)成新率價格調整法。成新率價格調整法是以參照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考慮參照物與評估對象新舊程度上的差異,通過成新率調整估算出評估對象的價值。
(5)市價折扣法。市價折扣法是以參照物成交價格為基礎,考慮到評估對象在銷售條件、銷售時限等方面的不利因素,憑評估人員的經驗或有關部門的規定,設定一個價格折扣率來估算評估對象價值的方法。
直接比較法直觀簡潔,便于操作,但通常對參照物與評估對象之間的可比性要求較高。參照物與評估對象要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或參照物與評估對象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某一明顯的因素上,如新舊程度或交易時間先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