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管轄
在我國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五)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機關和組織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14周歲以下的人,不予行政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l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