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法院對仲裁的協助與監督
1.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協助
法院對仲裁的協助,主要表現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方面。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單選題】(2004年)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糾紛而申請仲裁,甲公司擔心某重要證據可能滅失而申請證據保全,對此,()。
A.由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決定并執行
B.在仲裁委員會作出采取證據保全的決定后,由人民法院執行
C.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并執行
D.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后,仲裁委員會作出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決定,由人民法院執行
[答案]C
2.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
(1)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①沒有仲裁協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2)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在仲裁裁決執行過程中,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例題·單選題】(2005年)根據仲裁法的規定,( )屬于法院對仲裁的監督。
A.財產保全
B.證據保全
C.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D.撤銷仲裁裁決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