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工商管理復習:.董事的義務知識點
公司作為商事法人,其經營必須委與董事、經理等自然人來完成。從這個意義上,學界認為董事與公司之間存在著一種契約關系。當然,這種契約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契約,而是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國家干預的色彩。在這樣一種法律關系中,一方面法律明確規定董事有權通過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從而獲取報酬,以激勵董事為公司勤勉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求董事需要對公司承擔相應的義務,以強化公司的監督,有效地約束董事。就董事的具體義務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均可作如下概括:
(1)忠實義務。董事的忠實義務,即要求董事對公司誠實,忠誠于公司利益,始終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和保護公司利益作為衡量自己執行董事職務的標準;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必須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重,必須將公司整體利益置于首位。顯然,董事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的法律化,內容相對比較抽象。具體而言,包括以下類型:
第一,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與公司交易。當然,這種禁止也非絕對,若在公司章程中得以認可或經股東大會同意,
則可視為合法。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給公司利益帶來損失,相反,如果董事愿意犧牲個人利益,則于公司有利。面對這種“利益沖突“,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發的偏離法律影響,各國的公司立法對此都給予了嚴格限制,如董事必須向公司披露這種交易的性質以及自己在此項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對公司而言必須是公正、公平的等等。
第二,競業禁止。即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綠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雖然市場經濟鼓勵競爭,但公司董事為了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競爭卻違背了最基本的商業倫理。如果董事處于公司競爭者的地位,那就很難全心全意地去實現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考慮,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公司法》規定,如果董事違反該項義務,不僅應由公司對董事因此獲得的收入行使“歸人權”,而且即便未獲利,董事也須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禁止泄露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董事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商業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負有比一般雇 員更嚴格的保密義務。我國《公司法》作出了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的規定。顯然,對董事的義務要求并不太高,而且立法也未對董事違法上述義務時,誰能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加以規定。
第四,禁止濫用公司財產。公司財產是公司得以發展壯大的基礎,董事有義務保護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因此,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注意義務。董事的注意義務的基本含義是:董事有義務對公司履行其作為董事的職責,履行義務必須是誠信的,行為方式必須使他人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盡普通謹慎之入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實施的行為。如果說忠實義務為董事確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那么,注意義務則可視為董事的“稱職標準”。注意義務通常分為兩種,即制定法上的注意義務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義務。前者是特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對董事注意義務所作的規定,后者則是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質所產生的注意義務。董事無論是違反制定法所規定的義務還是違反非制定法所規定的義務,均應對公司的
損害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尚未對董事的注意義務作出規定,這是該法的一個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