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重點:工程預付款
工程預付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后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正式開工前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準備和所需要材料、結構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國內習慣上又稱為預付備料款。工程預付款的具體事宜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中約定。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對有關工程預付款作了如下約定:“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預付款額度,各地區、各部門的規定不完全相同,主要是保證施工所需材料和構件的正常儲備。一般是根據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構件費用占建安工作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儲備周期等因素經測算來確定。發包人根據工程的特點、工期長短、市場行情、供求規律等因素,招標時在合同條件中約定工程預付款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