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益的核算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置“本年收益”賬戶,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內實現的收益(或虧損)總額。會計期末結轉本年收益時,將“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賬戶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賬戶的貸方;同時將“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賬戶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賬戶的借方。“投資收益”賬戶的凈收益,轉入“本年收益”賬戶的貸方;如為投資凈損失,轉入“本年收益”賬戶的借方。
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結出的本年實現的收益,轉入“收益分配”賬戶,借記“本年收益”賬戶,貸記“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賬戶;如為凈虧損,借記“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賬戶,貸記“本年收益”賬戶。結轉后“本年收益”賬戶應無余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是指在一定期間(月、季、年)內生產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所取得的凈收入,即為收入和支出的差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年收益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 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 補助收入 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 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五、收益分配的核算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是指把當年已經確定的收益總額連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收益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合理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要按照“大部分用于生產發展、小部分用于集體福利”的原則,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公積公益金用于發展生產,包括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也可用于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建設和彌補應付福利費的不足。
(2)提取福利費。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興建集體福利設施支出),包括照顧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的支出。計劃生育支出,農民因公傷亡的醫藥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等。
(3)向投資者分利。除上述分配項目外,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應向各投資者進行分利,以體現互惠互利的原則。分配的比例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規定,結合經營情況確定。
(4)農戶分配。農戶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在進行上述分配之后,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應對農戶進行分配,以體現合作者的利益。其數額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確定。
(5)其他分配。如以工補農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置“收益分配”賬戶,用于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后的結存余額,該賬戶應設置“各項分配”和“未分配收益”兩個二級賬戶。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損時,借記“公積公益金”賬戶,貸記“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賬戶;按規定計算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應付福利費、發生外來投資分利、進行農戶分配等時,借記“收益分配一各項分配”賬戶,貸記“公積公益金”、“應付福利費”、“應付款”、“內部往來”等賬戶。
年終,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全年實現的收益總額,自“本年收益”賬戶轉入“收益分配”賬戶,借記“本年收益”賬戶,貸記“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賬戶;如為凈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將“收益分配”賬戶下的“各項分配”明細賬戶的余額轉入“收益分配”賬戶下的“未分配收益”明細賬戶,借記“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貸記“收益分配一各項分配”。年度終了,“收益分配’’賬戶的“各項分配”明細賬戶應無余額,“未分配收益”明細賬戶的貸方余額表示未分配的收益,借方余額表示未彌補的虧損。
年終結賬后,如發現以前年度收益計算不準確,或有未反映的會計業務,需要調整增加或減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收益分配一未分配收益”賬戶核算。
“收益分配”賬戶的余額為歷年積存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