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輔導資料:工程總承包
《建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建設工程的總承包方式按承包內容的不同,分為施工(或勘察、設計)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其中,施工(或勘察、設計)總承包是我國常見且較為傳統的工程承包方式,其主要特征是承包商僅承攬了施工(或勘查、設計)任務;而工程總承包,則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建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發包單位(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我國目前提倡的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2.設計一施工總承包(D—B)
設計一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一采購總承包(E—P)、采購一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