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輔導資料:工程肢解發包和指定采購
(一)禁止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建設單位(發包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整體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容易導致以下弊端的產生:
1肢解發包可能導致發包人變相規避招標
2.肢解發包會不利于投資和進度目標的控制
3.肢解發包也會增加發包的成本
4.肢解發包增加了發包人管理的成本
由于肢解發包存在上述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條規定,“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二)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采購
《建筑法》第25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對于承包單位依據合同約定有權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如果發包單位指定承包商采購,將構成違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如果由于發包單位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單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