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輔導資料:招標投標法的要點條款
(1)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2)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計劃發展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進行邀請招標。

(3)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4)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5)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6)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7)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規定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8)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9)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合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10)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