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規定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建筑施工企業應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可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3、安全生產許可證可辦理變更時應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企業破產、倒閉、撤銷應將其交回并注銷,遺失安全許可證應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補辦。
4、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強制性規定: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不得轉讓、冒用或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
取得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對于以上違反規定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