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輔導資料:承包合同合法的基本條件
建設工程項目已具備招標投標、簽訂和實施合同的一切條件,包括:
(1)具有相應的建設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
(2)具有各種工程建設的許可證,建設規劃文件,城建部門的批準文件。這樣保證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符合法律的要求,對社會、對公共利益沒有不當影響。
(3)招標投標過程符合法定的程序。為了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防止招標過程中的腐敗行為,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比較嚴密的程序。
通過這些程序保證各項工作透明、公開、公正,保證對各投標人使用統一尺度,保證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沒有欺詐和脅迫行為。這是必須執行的。
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內容(條款)和所定義的活動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種法律的要求。例如合同的標的物合法,稅賦和免稅的規定、外匯額度條款、勞務進出口、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條款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所采用的技術、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規范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即招標單位和投標人都要具有發包和承包工程、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在我國,業主發包工程需要具有相應的發包資格;承包商承包一項工程,不僅需要相應的權利能力(營業執照、許可證),而且要有與工程規模、專業要求相應的行為能力(資質等級證書),這樣合同主體資格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