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對于上述不動產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例題?單選題】(201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列財產中,可以設定抵押的是( )。
A.建設用地使用權
B.土地所有權
C.使用權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的財產
『正確答案』A
2.質權
質權: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
質權和抵押權都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但二者是不同的擔保物權,質權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質權的設定必須轉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2)質權的標的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權、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我國《物權法》規定,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3.留置權
留置權: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留置該動產,并依法將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債權。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該規定體現出了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在受償順序上的不同。
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