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有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一般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董事會和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相同。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3.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及監事的任期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
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2)關聯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3)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制度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