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爭議的解決務
1.爭議解決的途徑
消費者如果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的,可以自主選擇通過以下5種途徑解決: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②提請消費者協會調解;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解決爭議的幾項特定規則
(1)銷售者的先行賠付義務。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2)生產者與銷售者的連帶責任。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變更后的企業仍應就變更前企業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5)營業執照持有人與租借人的賠償責任。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6)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的特殊責任。通過展銷會、出租柜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同于一般的店鋪營銷方式。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7)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的責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8)檢驗機構(質監部門)及認證機構(如綠色食品認證)的法律責任。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應責令改正,對單位和直接主管人員及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產品質量認證機構不履行質量跟蹤檢驗義務的,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9)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承諾、保證責任。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和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