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規定
(一)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
1.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用人單位,其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依法載明勞動合同必備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4.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在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符合用工單位所在地規定的標準。
(5)因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違法情形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