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資料: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反合同責任也稱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可以分為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和預期違約。所謂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
(二)違約責任的性質和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原則上是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
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問題上,現行《合同法》則采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例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采用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
A.嚴格責任原則 B.經濟合理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全面履行原則
『正確答案』A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
2.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違約行為和損失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
(四)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支付定金等。
注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例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
A.繼續履行 B.采取補救措施 C.支付定金 D.罰款 E.拘留
『正確答案』ABC
(五)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