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財政稅收輔導資料:個人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沒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沒有住所而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征稅對象:
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4、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5、勞務報酬所得;6、稿酬所得;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利息、股息、紅利所得;9、財產租賃所得;10、財產轉讓所得;11、偶然所得;12、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二、稅率:
個人所得稅按所得項目不同分別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35%。
3、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4、稿酬所得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實際稅率為14%。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
工資、薪金所得
1、對于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的中國公民,其每月工資、薪金收入額允許減除2000元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對于以下四種人員,其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減除2 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允許減除28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3、在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合并計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公益事業捐贈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